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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 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22/07/01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江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质标院

                                                                                                                           2022621


江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意见》(国市监标准〔201884号),强化先进标准引领作用,增加中高端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是指在江西省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或者服务标准,其核心指标处于领先水平。

第三条  江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对象为《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年度重点实施领域范围内筛查产生的自我声明公开的现行企业标准。

第四条  评估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

第五条  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质标院)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监督指导下,作为江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工作机构,紧密围绕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年度重点实施领域,公开征集江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和评估方案;负责对评估机构进行动态管理;为制定政策、编制评估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条  省质标院负责筹建江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对评估方案进行评审,确定评估机构和评估方案,并向社会公示;评估机构即为评估方案的提交机构,可以是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标准化服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等充分了解行业情况和相关标准化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 实施范围及条件

第七条  重点围绕我省特色优势产业,结合产业发展实际、消费者需求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情况,省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确定江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年度重点实施领域。

第八条  参评江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

(二)企业通过全国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qybz.org.cn/)自我声明公开执行的产品或服务标准;

(三)企业标准应严于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严于行业标准);

(四)按照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稳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实施效益;

(五)参评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在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违法案件,不存在重大质量投诉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九条  江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工作一般包括发布年度重点实施领域、公开征集评估机构和评估方案、评审评估方案、公布评估机构和评估方案、评估企业标准、公示江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发布江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等程序。

第十条  评估机构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开展国内外相关标准比对分析,合理确定领跑者评估的基础指标、核心指标、创新指标和各类指标的分值权重,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格式见附件)。

第十一条  省质标院组织专家委员会相关领域专家对提交的评估方案进行评审,专家组根据产品或服务所属领域,按照江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方案评审要求,从产品或服务类别可行性、指标选取科学性、评估方法和程序公正性、评估机构及人员权威性等方面开展具体评审,确定最优评估方案和评估机构,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对所评估领域的企业标准进行初评,即合规性判定。判定标准文本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基本符合GB/T 1.1的编制规则,不合规的企业标准将不进入复评阶段。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对进入复评阶段的企业标准进行复评,按照评估方案进行产品或服务标准的先进性审查,形成复评阶段入围名单。

复评阶段入围名单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评估机构提交其产品或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标准符合性证明;

2)产业化程度及市场占有率、实施效益等;

3)关于所提供资料及数据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根据企业提交的资料给出复审结论,确定该领域的江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拟入围名单。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按时向省质标院提交江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拟入围名单,省质标院审查汇总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布江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有异议的,由专家委员会重新审查。


第四章 评估原则

第十六条  省质标院组织专家委员会相关领域专家评审评估方案,参与评审的技术专家不少于5名。内容包括:

(一)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完整性、内容完整性等进行审查;

(二)专家会审:对评估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评估。

第十七条  评估方案设置指标参考T/ESF 0001-2020领跑者标准编制通则》和T/JGE 3002-2021《江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方案编制通则》划分为基础指标、核心指标和创新指标。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方案对企业标准打分,入围名单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排名。

第十八条  获评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的江西企业标准,省质标院可视情况直接采信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的评估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江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有效期为三年。江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审一次,对有效期满后仍具有先进性的企业标准,可以重新纳入江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企业可随时公开更先进的企业标准。有效期满后未经重新认定的,不得再使用江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

第二十条  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江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

(一)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江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企业产品实物质量监督检查达不到承诺执行的领跑者标准指标情节严重或两次以上的(含两次);

(五)获得称号后相应的产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自我声明公开标准要求的企业;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江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专家委员会委员和评估机构存在以下情况,取消其三年内参与江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工作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参评资格的;

(二)与发布的榜单企业存在利益关联,影响评估公正性,且不予回避的;

(三)其他影响评估公平、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参与江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守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鼓励行业协会、同行业企业、消费者和新闻媒体等对江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全程进行监督,向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反映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质标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管理办法

江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方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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